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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兴隆】

筑牢自律防线 拒绝酒驾醉驾

作者: 纪委综合科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6日   来源: 兴隆庄煤矿

筑牢自律防线 拒绝酒驾醉驾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01


倡议书


全矿干部职工同志们:
     春节已过,元宵节将至,大家在走亲访友、朋友聚餐时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纪法要求,也是基本常识。为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营造遵纪守法、安全驾驶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向全矿广大干部职工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宣传者。广大干部职工要在带头践行禁止酒驾醉驾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向家属、亲人、同事、朋友宣传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后果,提醒驾驶人牢固树立敬畏生命的安全底线,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后驾驶,做到文明驾车、规范行车。
 二是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践行者。广大干部职工要带头规范日常行为,养成良好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清醒认识酒驾醉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主动减少应酬、远离酒局,工作场合不喝酒,非工作场合少喝酒、不劝酒,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带头做到“拒绝酒驾”。
 三是争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劝导者。广大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生命无价,严禁酒驾”的意识,积极劝导同餐人员酒后不驾车,发现有酒驾、醉驾苗头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善意提醒,发现酒后驾车要及时劝导、阻止,共同营造遵纪守法、安全驾驶的良好氛围。
 严管即是厚爱。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每个家庭平安幸福,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远离酒驾醉驾,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努力创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积极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02


酒驾醉驾成本提醒



1.酒驾的成本=党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政务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重损害了党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形象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注:党纪处分的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2.醉驾的成本=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或开除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3.酒驾醉驾违法的成本=处分或开除

集团公司员工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含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及以上刑罚的应当开除。被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人员,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被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工资待遇按《关于违纪违法人员被立案调查期间和受处分处理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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